三大黨章共六章三十條,分別為黨員、組織、會議、紀律、經費和附則。和二大黨章相比較,基本繼承了二大黨章的結構和內容,只是個別條文作了改動。在黨員部分,嚴格了黨員入黨手續,新黨員入黨由原來的“須由黨員一人介紹”改為“須有正式入黨半年以上之黨員二人之介紹”,表明對發展新黨員更加慎重。此外,第一次規定了新黨員的候補期(勞動者三個月,非勞動者六個月),分別規定候補黨員和正式黨員的權利和義務;首次提出黨員可以自請出黨,當然,“須經過區之決定,收回其黨證及其他重要文件,并須由介紹人擔保其嚴守本黨一切秘密,如違時,由區執行委員會采取適當手段對待之” 。在組織部分,改變以前中央執行委員會的委員人數,由二大黨章的“中央執行委員會由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五人組織之,并選候補委員三人”,修改為“中央執行委員會由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九人組織之,并選候補委員五人”,以適應黨的隊伍不斷擴大的要求。
三大還通過了《中國共產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組織法》,這是黨的歷史上第一個規定中共中央組織機構、職權分工、工作制度的法規性文件。從內容上講,中央委員會的組織條款應屬黨章,但三大采取單項法規形式對中央領導機構的體制機制、工作程序作出規定,表明對這個問題的高度重視。
(選自共產黨員網)